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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作者: 保卫处来源: 发布时间: 2020-11-26 15:38:48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5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主办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报告会、大讲堂、招聘会、各类大型会议、考试、素质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访问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

(一)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二)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

(三)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有国(境)外人员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

(四)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

第四条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第五条各学院(单位)、各部门组织的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第七条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三)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

(四)落实车辆交通、停放、疏导措施;

(五)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六)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条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保卫处对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并进行登记备案;

(二)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

(三)在活动举办前,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五)协助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六)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校园治安、影响活动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服从安全管理,自觉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大型活动举办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审批参照《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4〕26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条款执行,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及相关材料,保卫处在收到《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

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及规模的,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

第十六条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应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

(一)未办理安全审核手续而举办活动的;

(二)已办理安全审核手续,但不按审核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

(三)未按审核内容,擅自变更活动时间、地点、内容、规模等的;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二十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南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07〕8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校园综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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