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法规
本馆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校档案在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保证档案的安全和保密,特制定本制度。
1、本校师生员工持本人有效证件均可利用开放档案,利用非开放档案,需经文件归档部门同意。
2、外单位组织或个人利用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利用开放档案,但档案一律不外借。
3、利用档案必须按要求填写登记表,注明利用目的和要求,利用结束后,利用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各类档案原则上只限馆内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出者,应凭有效证件押证借出。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星期,过期尚需继续使用者,应办理续借手续。对逾期不归还者,视情节予以罚款。
4、档案馆人员应及时催还借出的档案,同时检查归还的档案案卷是否完整。
5、利用者必须确保档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不得转借、涂改、污损、撕页、增删和遗失,如发现上述情况,将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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