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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

江南大学楼宇物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日期: 2020-11-03点击数: 来源:物业中心 楼宇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楼宇物业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办公秩序,营造清洁、优美、安全的校园环境,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无锡市物业管理条例》《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楼宇指江南大学校园内学校拥有产权并负责日常管理的教学楼、办公楼、图书馆、科研楼宇等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学生公寓楼宇、教师公寓楼宇、食堂、文体场馆、商业用房、变电所、水泵房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楼宇物业管理内容包括各楼宇及附属建筑公共区域环境保洁、安全秩序、楼宇附属设备运行管理及其他物业服务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条 校园楼宇物业管理服务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服务、安全有序、保障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校园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实行绩效预算管理,根据楼宇物业服务分类计费标准,结合各使用部门(单位)物业服务需求确定经费计划,由后勤管理处审议后向学校申报预算。

第六条 学校积极推动楼宇物业管理服务信息化、标准化、现代化和专业化建设,根据实际需要推动楼宇物业管理的社会化。

第七条 校园楼宇物业管理应坚持育人初心,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 校园楼宇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后勤工作委员会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服务单位按照“总分结合,条块结合”的工作原则共同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后勤保障系统党委、后勤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托校园服务运行指挥中心和智慧校园管理科,发挥总揽全局、协调监督、服务咨询、应急指挥等作用,构建“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任务聚合,数据决策,使能服务”的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机制;

(二)后勤管理处根据后勤工作委员会相关要求,结合建筑物实际情况及各使用单位(部门)需求,申报年度物业经费预算;代表学校对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服务活动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三)房产管理处、基建处作为学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拟定基础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优化基础设施配置,推进基础设施的智慧管理和绿色运行等工作;

(四)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定校园楼宇物业管理经费使用计划,根据学校审批结果,安排落实相关经费,

监督物业经费执行情况;

(五)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楼宇安全业务开展,楼宇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建设与管理,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等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作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楼宇信息化建设,通信设施建设与管理,教学楼多媒体设施管理等工作;

(七)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规划教学楼功能需求和环境规划布局,教室日常使用安排与调度,教室借用审批等工作。

第十条 楼宇使用单位(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合理使用楼宇,不得损毁、破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结构、功能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楼宇建筑外貌(含阳台、门窗、外墙公共走廊、楼梯道内墙等部位设施的形状、规格和布局);

(二)维护楼宇安全秩序,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楼宇内及周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占用、封闭消防通道阻碍疏散,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危害物质,严禁违规饲养宠物,严禁违规停车;

(三)爱护楼宇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维护学校财产安全;

(四)协助、配合物业人员做好楼宇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楼宇物业管理部门或学校委托的物业服务单

位负责校园楼宇物业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范,制定校园楼宇物业管理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标准和实施细则等;

(二)根据校园楼宇物业管理服务需求和标准,选聘各类管理人员、各岗位人员,负责对所聘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

(三)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自觉接受后勤管理处的监督、考核和协调;

(四)履行楼宇环境保洁、安全秩序管理、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职能;

(五)不得擅自占用管理的设施、设备、房屋,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也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和管理;

(六)对楼宇内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楼宇移交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时,建设单位或交出单位应做好相关设施、设备、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三章 修缮改造与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 楼宇修缮改造工程按照《江南大学修缮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楼宇使用单位(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等共同加强修缮工程的施工现场监管,

督促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须自觉服从楼宇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依法依规管理,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作业行为,物业人员有权采取拒绝进场、要求停工、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通过一体化报修平台,设立固定报修点、报修电话等多种形式接受报修申请。单件单次500元以下的楼宇零星维修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实施,相关经费从物业经费预算支出;单件单次500元以上的维修由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向后勤管理处作专项申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楼宇物业管理部门、物业服务单位应加强楼宇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延长其使用年限。

第十七条 校园楼宇公共基础设施管理按照《江南大学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江南大学电梯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 公共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公共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包括门厅(含门前三包)、公共通道、电梯轿厢、教师休息室、教室(含语音室、多媒体教室)、洗手间、地下停车场库、地下室、内墙面、内庭院的清洁卫生工作以及垃圾收集等。

第十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保洁服务要求:

(一)保持楼宇公共区域地面、楼梯无灰尘、无污迹、无杂物、无积水,打扫卫生拖地和下雨地面积水时,须设置防滑措施或警示标识,墙面及天花板无污迹、无蜘网、无吊灰;门窗、楼梯扶手等清洁明亮无灰尘;洗手间厕所无臭味异味、无尿垢、畅通无堵塞;垃圾实行袋装并及时清运至指定地点。

(二)保持教室、教师休息室清洁、卫生,设施摆放整齐统一,按时开关门窗、水电,清除课桌内垃圾,保持墙面整洁,保证教室粉笔、黑板擦和教师休息室开水的供应。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加强楼宇及周边噪音污染管理,及时制止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行为,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学习和生活不受干扰。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应根据学校公共卫生管理相关要求、落实楼宇的公共卫生防控管理机制,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进行清理消杀,保持门厅、卫生间、走廊、电梯、教室等重点场所空气流通。

第五章 安全秩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楼宇安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楼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在保卫处的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楼宇意外事故(治安、消防、交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应急处置机制及预案,及时排查和发现各种安全隐患,迅速、有效、恰当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

消防管理规定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配合厂家对消防系统进行巡检、测试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 保卫处、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应共同加强楼宇及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楼宇地下停车场为学校公共交通资源,仅供学校授权的车辆免费停放,停车人员应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和管理。保卫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违规情况采取劝阻、提醒、通知所在单位,网上通报,锁车拖车以及取消入库权限、入校权限等措施,并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楼宇内安装大型设备、大功率设备、室外设备,举办大型活动等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大宗物品进出楼宇应提前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服务单位报备,不得在楼宇内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

第二十七条 校园楼宇室内外指示标牌、广告牌、公告牌、宣传标语、横幅等应按学校规定统一设置,保持各楼宇(区域)整洁、美观、安全。在各楼宇开展各类群体性活动、涉外活动等应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楼宇内应着装得体,举止文明,严禁不文明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园楼宇内进行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和宗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楼宇自助设备的规划、准入、布局、运维、管理和退出等应按照《江南大学校园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楼宇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04〕64号)同时废止。

校长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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