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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制度

江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日期: 2021-10-22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与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宿舍和床位的调配,组织实施公寓园区内部的安全巡视、零星维修、公共区域的保洁等工作;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及相关学院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安防、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收费标准的审批备案工作;房产管理处、基建处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标准核定与管理、用房规划、功能调整和用房效益评估;团委负责组织学生代表成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参与配合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以及各项制度的执行与监督,协助园区管理站开展公寓文化创建活动。

第二章 入 住

第三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江南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本市户籍学生除外)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本人指定公寓以外的校内其他地方或校外住宿。

学校优先安排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入住。对于超出规定学制的本科生、研究生,学校不再安排住宿。

非本校学籍的进修生、联合培养生、科研短期交流生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在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备案,编制特定学号后,通知公寓管理部门视房源情况统筹安排住宿,学校按规定标准收费。

原则上不予安排其他高校交流、访问、培训的教师及社会单位的研究、工作人员等入住学生公寓。

退伍复学学生返校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安排住宿。

第四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学生如遇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换的,应通过所在学院向物业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换。

第五条 因公寓维修、改造、整合等需要进行宿舍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寒暑假留校学生需在校内住宿的,需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工部门及公寓管理部门备案。同一宿舍必须有两人以上(含两人)同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由公寓管理部门实行集中住宿,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配合和服从所在学院和公寓管理部门的管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后勤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住宿情况进行经常性抽查检查,住宿学生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七条 学生公寓园区实行24小时门禁管理,学生持本人校园智能卡刷卡进出。严禁将校园智能卡转借他人,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进的陌生人,有义务劝阻。

第八条 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00-21:00;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并在被访学生陪同下进入学生公寓。除工作上需要且有相关证明,女生公寓原则上禁止男性入楼。

第九条 宿舍门锁、门禁一卡通、钥匙由公寓管理部门统一配备管理。学生不得私自加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严禁擅自调换或加装门锁。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租借、改造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疫情、防自然灾害事故等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二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及停放自行车。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严禁遮挡消防烟感装置,不得燃点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杂物,禁止吸烟。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宿舍用电安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具体如下:

(一)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热杯、电煮锅、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豆浆机、榨汁机、煮蛋器、三明治机、面包机、多功能养生壶等炊事用电器;

(二)电烫斗、电热毯、电热垫、电吹风、热得快、取暖器、暖手宝、烘鞋器、移动速热淋浴器、泡脚桶、挂烫机、干衣柜等电加热设备;

(三)洗衣机、电冰箱、加湿器、电动缝纫机等家用电器;

(四)其它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电器。

可使用带自动断电保护装置、功率≤1500瓦且只有烧水功能的电水壶。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不当使用各类电器以及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的宿舍内部电路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自觉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寓园区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与生活。不得有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公寓园区内从事校园贷款、非法集会、游行、传销及破坏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活动,以及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发现相关可疑情况时,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寓管理部门或学校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公寓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学生公寓园区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进行身体碰撞运动、攀爬、破坏围栏、播放大功率音响设备等;

其他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持学生公寓室内卫生,公寓内垃圾清扫后置入垃圾袋内,每日由值日生丢放到公寓楼下垃圾箱(房)内,不得将垃圾袋放于过道;生活垃圾不得扫入走廊或抛出窗外,应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寓园区内吸烟、酗酒。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广告等,不得分发和张贴各类商业性传单。

第二十一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二条 严禁学生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非法手段偷用水电,一经发现从重惩处,除补交偷漏水电费用、赔偿损坏管线恢复费用外,并报送至学生所在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以宿舍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由水电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日常工作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学生公寓实行24小时供水、定时供电。

住宿学生享有定量免费用水、用电指标。用水标准4吨/人/月;用电标准本科生为5度/人/月,研究生(硕、博)为10度/人/月,全年按10个月计算。用水、用电指标按学期一次性拨给,超额自理。超额用电的费用为0.54元/度,学生持校园智能卡至校内各自助售电机购电或通过线上充值购电;超额用水部分数据按水表计,以宿舍为单位集体承担,超额用水的费用为4.45元/吨,数据定期公布,由公寓管理部门代收代缴至学校银行账户。凡遇市政供电供水价格调整,学校水电收费价格随之调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统一配备空调,电费由学生自理。由学校统一负责空调机维护,未经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或拆卸室内机、室外机。空调遥控器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

部分公寓园区内设置公共浴室,学生刷一卡通按出水量付费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并向学生公布。学生应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对浴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爱护并规范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需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学生应在每个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二十六条 对非本校学籍人员的入住进行收费,费用按照在籍学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七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公寓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对学校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同学间的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或申请学院指导协调。

第四章 退 宿

第二十八条 毕业、肄业、结业、退学、住宿协议到期、自愿申请退宿以及调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调宿手续,并在7天内搬离宿舍。学生凭公寓管理部门开具的“住宿费标准证明”按月计退已缴的住宿费。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5个月计算。退宿时间以证明开出的日期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宿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住宿费;超过15日的,不予退还当月住宿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出国出境学习、实习、入伍、创业等原因离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校外住宿学生返校,需提前两周通过所在学院向公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寓管理部门重新安排床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对留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用于过渡的学生公寓,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南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江大校办〔2016〕3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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