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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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处工作职责

1.受组织部委托,对二级单位(部门,含挂靠的副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受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对资产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2.对学校校级综合财务预算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可下沉一级,对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指令或委托,对教学专项资金(如省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省高校协同创新中心等)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4.受各级科研项目资金归口管理部门指令或委托,对科研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审签;

5.对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资产管理和绩效(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6.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结算审计;

7.对学校中小型维修、改造、装饰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

8.针对学校重点关注的领域或事项,组织实施专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9.为学校及所属单位(部门)业务活动中的重要经济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10.宣传执行国家审计政策法规,拟定内部审计工作的校内规章制度并负责解释;

11.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12.对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完成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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