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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2/05/27 10:44:33 浏览次数:来源: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江南大学采购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江大校办〔202121号)、《江南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江大校办〔2021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仪器设备采购活动,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开发、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获得仪器设备及维保、实验室家具等行为。

第三条仪器设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归口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有:

(一)制定我校仪器设备采购相关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组织实施设备采购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

(二)负责组织填报中央专项设备采购预算;

(三)建立健全设备采购需求制定、论证、审核的责任机制,审核用户采购申请、技术标准、其他技术性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释疑等;

(四)组织与管理设备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加强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内部控制管理,负责按要求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协调、监督合同的正常履行及项目验收;

(五)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的免税办理;

(六)负责设备分散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条用户作为采购项目的最初发起人,是采购项目的责任执行主体,主要职责有:

(一)申报设备采购预算,负责采购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立项;

(二)对采购仪器设备的市场供应情况(技术、服务、价格等)进行调研,提出采购申请,根据调查情况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三)确认采购文件;

(四)协助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项目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采购项目的澄清释疑、质疑投诉处理;

(六)应当由用户负责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购前论证

第六条仪器设备购置前应加强调研论证,确保能够满足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一律不得购置。特种设备和射线装置的申购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属于特种设备或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应制定相关风险防控方案。

第七条计划购置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仪器设备,用户单位要进行大型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论证会前,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详细说明申购设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单价在学校集中采购限额至5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50万元(含)至10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会同预算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5人及以上专家进行论证,且必须有相关领域的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第九条单价在50(含)万元以上通用设备与100(含)万元以上专用设备采购前,应在上一年度教育部门预算中提前报备。单价100万(含)以上的设备需提前进行需求论证。

第十条由于特殊原因只能通过委托加工、自制等方式取得的仪器设备,应在采购前明确加工要求、主要指标参数并提供图纸等,便于供应商进行测算和报价。


第四章采购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仪器设备,按国家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政采目录以外且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仪器设备分散采购,一般采用校内询价、校内框架协议、直接采购和校内单一等方式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五章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校内询价是指用户从完全响应采购需求的供应商中优选成交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货源充足的现货,或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

校内询价实施程序及要求:

(一)提出采购申请。用户在做好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需求及论证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后,在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上传拟购设备的相关参数要求和《技术指标确认表》,其中货物的参考品牌和型号,一般需满足3家,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参数配置、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要求等需求信息要准确清晰。

(二)询价文件的编制与公开发布。用户在系统中填报询价文件的相关信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公开发布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少于5日。一般应有3家及以上供应商参与。若截止日后参与的供应商满足3家,可直接组织评审;若不满3家则延期1次,延期不少于2日,延期后只有2家可以组织评审,延期后仍只有1家供应商可直接谈判,公告结果。

(三)组建评审小组。用户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的评审小组,可包含用户代表(或技术人员)和该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以及熟悉相关业务的专家。该小组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事项做出评价。

(四)组织评审。评审小组根据采购文件载明的程序和评定标准等内容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选择质量和服务均实质性响应的最低价供应商成交。若不选择最低价供应商成交的,需填写理由,可选次低价供应商成交,以此类推。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发布采购成交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会同用户和评审专家对异议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校内框架协议是指用户在协议有效期内,从确定的入围供应商中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校内框架协议主要程序及要求:

(一)供应商遴选。采取招标方式遴选入围供应商,协议期一般为3年。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用户反馈,每年对供应商进行评价考核,合同一年一签,根据当年的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的合同。

(二)信息公告。依据招标结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公告入围供应商产品的相关信息。公告内容包括协议供货的仪器设备清单(品牌、型号、价格等)、协议供货商名单、订货及售后服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方便用户执行。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用户在协议有效期内按质量或价格优先的原则自行选择供应商及其产品。

第十六条直接采购是指用户按照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直接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主要适用于: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仪器设备;

(二)利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单价或批量在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科研项目的界定与财务处《关于<江南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主要内容变化及新旧制度衔接规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一致,即项目名称中带有“[K][J][D][**横向科研][**专利技术转化][**技术秘密转化]”的。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金额在5万元-30万元(不含)的直接采购实行审核备案制。用户需在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系统中提交《科研经费直接采购审核备案表》,附3名或以上参与谈判人员签名,经项目负责人和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直接确定供应商,结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布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一般经费直接采购和科研经费直接采购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5万元和30万元。

第十七条校内单一是指用户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采用校内单一方式采购:

(一)公开竞争后没有合格供应商或者合格供应商只有一家的;

(二)必须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同一财政年度累计金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五)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校内单一采购方式的,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用户单位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论证,用户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名,高级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名,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公示后实施,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合同与验收

第十八条根据《江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91号)规定,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外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合同正式文本一般需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采购合同分内贸和外贸两种类型:

(一)内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直接签订《江南大学仪器设备购货合同》或《江南大学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等;

(二)外贸,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江南大学进口设备供货及技术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所采购货物运抵用户单位后,用户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款进行验收。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国产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用户单位共同组织开箱验收。合同没有约定验收时间的,验收应当在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用户单位须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进口仪器设备的开箱验收工作由供应商、用户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共同进行,被政府抽中检验的设备需要提前与政府工作人员预约查验。验收过程中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完好程度、型号规格、配件数量和技术文件,如与供货合同不符必须做好记录并由各方签字确认并形成备忘录,尽快达成处理意见。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总额达到校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执行校内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参与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的各类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采购信息及相关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四条采购工作中,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该主动回避。进行谈判时,必须有2人及以上参与,严禁单人谈判。

第二十五条学校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接受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指导,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采购工作规范,构成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江南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江大校办〔201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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